【公司】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要点及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同财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据财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同财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根据财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增加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就意味着因为婚外情出轨嫖娼等背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将原则上多分财,打破原离婚财均分割的一般处理。

  1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之间对于财约定制度没有大的变化,均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的婚内财将认为属于同有。婚前财将认为属于婚前所有。

  2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为夫妻的同财,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报酬;二生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夫妻对同财,有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关于夫妻同财的规定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归夫妻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经营的收益;

  3知识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对于继承遗的所得,指的是财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也是夫妻同财,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在婚后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同财;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属夫妻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同财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夫妻同财的范围没有大的变化,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融入到了民法典,基本上日常生活所得财除与个人人身关系紧密相关外,均属于同财。

  3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一一方的婚前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关于个人财规定

  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

  9复婚再婚前的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关于个人财的范围同样没有大的变化,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融入到了民法典,基本与个人人身关系紧密相关所得的财,规定为个人财。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第46条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将生效实施的新法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该条款在与他人同居之外,意味着即使不同居,而是偶尔一次出轨嫖娼偶然性行为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与第1087条的原则规定相吻合。

  现行司法观点

  1离婚协议关于财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归己方所有的财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当赠与物为不动,不动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分割等内容的财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有关财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同财行为,该离婚协议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能够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同财,可以向法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4离婚财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同财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同财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同所有;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又用夫妻同财支付购房款的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进行分割。

  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同财的,分割财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分得的财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同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的一方,人民法可依照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